明代书院的讲会各有规程,即“学必有约,会必有规,规以佐约”,这是书院和讲会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规约既反映了讲会本身的学术宗旨,也显示出讲会是否具有规范性。江西王阳明弟子的讲会中,就有相当一部分讲会是有着明确的规约的,如复古书院、崇正书院、复真书院、一德书院、仁文书院等的讲会,莫不如此。一般书院的讲会多在书院举行,也有为扩大规模,几个书院联合聚于某地举行的。如邹守益家居时,与刘邦采等建复古、连山、复真诸书院,为四乡之会,春秋二季合五郡出青原山大会。徽州府紫阳书院的讲会制度也很完备。紫阳讲会的规约有四种:一是《白鹿洞规》,二是《崇实会约》,三是《紫阳规约》,四是《紫阳讲堂会约》。每次讲会,都要根据这些规约进行。如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九月,桐城方学渐在新安六邑大会上聚讲数日,临别以桐川崇实会约授六邑会友,共有12则。现存11则:一、会有统;二、会有期;三、会有议;四、会有图;五、会有辅;六、会有指;七、会有录;八、会有论;九、会有程;十、会有章;十一、会有戒。这些都是当时讲会的基本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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