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个理论,君王统治百姓,靠的是法律和威势,他不需要有特殊的才能或品德,也不需要像儒家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而众星拱之”,靠君王的品德和人格影响去感召百姓。
有人可以说,君王采取这样的办法治国,需要有能力制定法律,还要监察为数众多的百姓是否违犯了法律,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法家对此的回答是:君王不用事必躬亲,只要他有驾驭人的权术,就可以物色到适当的人去为统治者办事。
“术”这个概念有什么哲学意义呢?它也是“正名”这个古老学说中的一方面。法家对“正名”的解说是:“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
这里的“实”,按法家的学说是指在政府任职的官吏个人;“名”是指政府职务的名称,是任职官吏应当完成的职责。因此,“循名而责实”意味着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完成他的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个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这是官吏的事情,不需要君王具体指导。君王所要过问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