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判要旨的内容构成
“法院裁判工作的重点越来越多地从单纯根据法源适用法律,移至法的发现。”[7]裁判要旨通常表现为对具体案件指导性裁判规则的归纳总结、规范整理,该指导性规则是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的进程中,对现有法条进行理解和解释的结果,其是制定法律条款的司法具体化。“事实上法律规范之内容待法院之解释适用,而具体化、生活化。”[8]“案例指导规则偏重于严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决定性判决理由的蕴涵则较为宽泛,包括法理要义阐释、裁判论证方法、公共政策选择和语境情势权衡等等司法能动的功能,甚至也包括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予以说理的过程展示。”[9]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所表现的形式和内容,有时不只是以制定法为依据创造出来的指导性裁判规则,还包括案件处理思路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和解决方案。“裁判与学说不同,除对于个案为具有拘束力之裁判外,在个案的裁判中据以为裁判依据之法律见解,对于法律并具有法的续造的作用。”[10]裁判要旨表现了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法律见解和法治理念等技术、价值问题的裁量判断和解决方案,上述裁断和解决方案必须是创造性的,对司法实践应当是具有普遍的指导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