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学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学校管理学生是学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法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活动。《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学校针对学生的管理权,主要包括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学校管理学生实质是学校运用法律赋予的学生管理权的过程。由于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在此过程中极易产生学校的学生管理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学校的学生管理权在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对受教育权的侵害。因此,为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免受来自学校的侵犯,我国先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和规章,重点对最容易对学生受教育权造成损害的学籍管理权和纪律处分权进行了规范。其中,颁布于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和2016年两次进行修订,成为我国不断更新教育管理理念,推进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缩影和代表。从其相关文本内容的发展变化可以洞见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通过规范和约束学校的学生管理权,不断加强受教育权保护的政策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