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理算钱谷。理算是阿合马理财时检查各地钱粮欺隐并追征积欠的一项措施,桑哥又重新拿过来推行。
至元二十五年(1288)九月,桑哥又奏请设置征理司,专门负责理算钱谷,诸司仓库,无不检核。又委派参知政事忻都、参议尚书省事阿散等十二人,理算江淮、江西、福建、四川、甘肃、安西等六省财赋,每省委派二人,颁给特别印章,并派兵士随从,以备保卫和使令。其余地区也先后派官理算,如湖广委派其亲信要束木等。
理算的范围很广,包括元朝建国以来历年所欠征的赋税。桑哥清理中央和地方各机构的欺隐和积欠应该说是一种可行的措施,但他把打击面搞得过宽,犯了扩大化的错误,致使一部分人无辜死亡。
第三,增收赋税。至元二十六年(1289),桑哥向忽必烈建议通过增收赋税的办法解决政府财政收入不够支出的问题。忽必烈表示同意。桑哥增收赋税,也把主要目光放在商业上,以增收商税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