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渐进性
刑事诉讼法属于典型的人权法。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那么刑事诉讼法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宪章。[6]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不仅仅涉及部门法的内容,还涉及宪法以及我国已经加入和拟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中国目前进行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式,是在较长时期内,通过持续不断地进行局部的刑事诉讼制度变革,循序渐进地接近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这是一种既符合法制规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理性选择。笔者认为,由于中国法律传统的差异,刑事诉讼价值的不同倾向及其他支撑现代法治某些条件的不成熟,刑事诉讼法修改采取渐进性的改良方法,从逐步的技术改良走向制度性变革途径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中国的法治必须是渐进式的进步,修法必须考虑当下社会发展的水平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会接受程度,尤其是牵涉众多的刑事诉讼法,还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到理想状态。例如辩护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定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定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为案件经过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以后;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定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权法律规定的变化是中国刑事司法变革路径的具体体现。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过程,在一定时间段内进行渐进式、分阶段的改革,最终实现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变革。在这一变革中,中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内容的差距逐步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