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开始进一步讨论之前提出的值得注意的第二点。一个人假如具有促进社会利益的自然倾向的性格,即便在特殊的偶然情况下那种性格没有发生作用,并使他停止为其友人和国家服务,我们依然把他看作善良的,并且在观察时感觉愉快。即便在贫穷的环境中,德依然是德,并且它得到的尊敬还会随一个人进入监狱或者荒漠里,德在那里虽然已经无法表现为行为,并且所有世人也都无法享受其利益了。也许这一点会被作为一种对我现在体系的反驳。大家会认为,我们基于同情对人类的福利给予关切,因而如果把同情作为我们对德尊敬的来源,那么只有在德实际地达成它的目的,并且是对人类有益的情况下,那种赞美的情绪才可以发生。假如它没有达成目的,那么它就不能算是一个完善的手段,因而就绝无法从那个目的中获取任何价值。只有在手段完满地、实际地达成了目的时,那个目的的善才能赋予那些手段以一种价值。
我们对于这个反驳可以回答说,任何一个对象就其所有部分而言,倘若足以达到任何让人快乐的目的,即使由于某种外在的条件的缺乏,它无法成为完全有效的,但是它仍然会被看作美的,并且自然地给我们一种愉快。那个对象本身的条件只要全部具备,就足够了。一座设计精美的房屋,足以让居住的人感到生活上所有的舒适,我们就会由于那个缘故而对它感到快乐。我们虽然也许知道,没人会居住在那里。一片肥沃富饶的土地,一种温和舒适的气候,即便那个地方现在还是荒无人烟的,但是一想到居民们因这些而会得到的幸福,我们就会感到欢乐。一个被判无期徒刑的囚徒,假如他的四肢和形态展现出他的体力和活泼,我们依然会把他看作英俊的。我们的美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套从属于想象的情感。这些情感不受情感对象是否真实存在的影响,能够被次于信念的强烈和生动程度激起。当一个性格的任何一方面都适于给社会带来福利时,想象就容易从原因转移到结果,而忽视了原因得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某些条件。想象永远受一种由通则创造的,而且有时会影响判断的或然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