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从西夏的社会风俗看伦理观念
党项人早在唐代便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禁止氏族内部通婚,《旧唐书·党项传》记载,党项人“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淫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不婚同姓”。在汉族人看来,以庶母、伯叔母、嫂、子弟之妇为妻,显然是乱伦行为,为封建纲常礼教所不容。但这种群婚制残余,在很多民族都经历过,党项人有这种风俗,也是很自然的。“不婚同姓”四字值得玩味。所谓同姓,实际上是指党项人的氏族,《文海》中称为“宗姓”:“此者宗族也,宗号也,分别姓类用之谓也。”党项人不婚同姓,也就是不与同一宗族的女子相婚配,他们已经意识到了同一氏族的男女血缘相近,如若婚配,不利于后代繁衍,至于庶母、伯叔母、嫂及子弟之妇均是外姓女子,与本人没有血缘关系,故可在她们寡居时娶以为妻。“同姓不婚”是婚姻观念上的一个进步。
木衣架(西夏)
西夏时期的党项人也实行买卖婚姻。《文海》中的“婚价”一词,就标志着买卖婚姻的存在:“结婚取女价,向亲戚、叔舅等馈物之谓”。这是说男子娶妻要向女家支付“婚价”,不过支付的方式不是直接付给钱币,而是以馈赠的形式出现的。买卖婚姻是一种丑恶现象,中原汉地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买卖婚姻一直没有绝迹,西夏地区也未能免除这种违背妇女意愿的丑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