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需明确委托人可拥有的权力,通常委托人拥有以下权利:按照自己意愿设立慈善信托、确定信托目的、确定受益人范围、了解信托财产运作处分收支情况、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查阅抄录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文件、变更受托人或监察人的权力以及信托财产的求偿权等。
③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由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分别或者共同担任,不同的业务模式各有利弊,需科学规划设计。同样,受托人也具有相应权利义务,具体包括:基于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享有信托财产转移的请求权,对信托财产的占有、管理、处分权等权利;承担申请信托登记备案、谨慎管理、诚信尽责、申请税收优惠(如可)以及清算义务。
④受益人:信托需要依据慈善目的确定受益人的领域、范围、人群,受益人必须是非特定人群且不能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同时,信托合同中还需要明确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采用决策委员会模式或者项目管理人模式等。
⑤监察人:监察人并非慈善信托架构中的必选项,监察人应该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一般情况下,监察人可以是委托人的家族成员,可以是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家族设有家族办公室的,也可以由家族办公室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