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0-2 追踪样本与样本总体的自我延迟满足平均延迟时间差异比较
以奖励物为被试内变量,性别为被试间变量,以延迟时间为因变量,分别对追踪样本与样本总体做2×2重复测量方差分析。结果显示,被试内的奖励物主效应都不显著,F(1,84)=1.658,F(1,52)=0.583;被试间的性别主效应都不显著,F(1,84)=0.971,F(1,52)=0.37;奖励物与性别的交互作用也都不显著,F(1,84)=0.578,F(1,52)=0.791,ps>0.05。这表明对于不同性别的幼儿来说,2种奖励物对自我延迟满足的影响差异不显著。于是,将幼儿在2种奖励物条件下的自我延迟满足时间合并,求出二者的平均延迟时间以表示这个幼儿的自我延迟满足能力水平,并按前面所述方法,分出高、中、低3组。为说明分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分别对追踪样本和样本总体高中低分组儿童之间的自我延迟满足能力做差异检验。结果显示差异显著,F(2,83)样本总体=365.865,F(2,51)追踪样本=224.95,ps<0.01;高、中、低3组之间的进一步多重比较(LSD)结果也差异显著,ps<0.01。最后再对高中低分组后的追踪样本与样本总体之间的自我延迟满足平均延迟时间做平均数的显著性检验(Z检验)。结果显示,在3组中两者差异均不显著,ps>0.05;高中低分组后的追踪样本可以代表样本总体中的分组水平,见表10-3。